释义 |
需要。为切实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经营行为,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服务中心,负责乡镇各村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