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对注册制改革的授权正式实施。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即降低上市门槛;同时配套有中介机构即券商对预备上市公司的考查,及对作弊中介商加强处罚;并配套有降低退市门槛的规则。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第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