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市场交易方式概述 |
释义 | 本文主要讨论了股票转让的三种方式:做市转让、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做市转让方式通过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来提供流动性,投资者之间不能直接成交。协议转让方式在原试点基础上进行优化,降低了报价委托数量限制,并增加了未成交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功能。竞价转让方式类似于交易所市场的竞价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挂牌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法律分析 一、做市转让方式。 鉴于当前市场主要矛盾是流动性不足,采用了更加有助于提供充足流动性的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由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做市商持续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时间内,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二、协议转让方式。 在整体吸收原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进行优化。一是降低了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每笔报价委托不得低于30000股的规定,调整为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股。二是为解决中关村试点阶段存在部分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增加了未成交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功能。 三、竞价转让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转让方式与交易所市场的竞价交易制度类似。基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特征,在申报价格限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等方面做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股票,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在有关竞价转让方式的条件正式明确前,暂不实施竞价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可以变更。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础上,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基本情况变化和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结语 本文介绍了股票转让的三种方式,即做市转让、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针对当前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采用多家做市商为挂牌公司提供流动性的做市转让方式。在协议转让方式上,进行了一些优化,如降低了单笔报价委托数量。竞价转让方式与交易所市场的竞价交易制度类似,但具有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特征的差异化安排。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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