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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三板交易范围包括什么
释义
    一、新三板交易的范围
    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新三板的交易制度
    1、非典型报价驱动机制,而是愿者上钩的被动交易制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二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制定数量的股份,主办券商接到此委托后,并不积极作为,寻找相应的买家或卖家,而是将定价委托申报至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登记备案,并等待一个认可此价格的买家或卖家出现,对手方如同意此定价且愿意为此交易,仍需委托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委托,一旦该委托由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并在标的股份存在且充足、买方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成立。由此可见,此种机制并非典型的指令驱动机制。
    2、尽可能减低风险,安全交易
    新三板交易制度通过实行一系列规范尽可能避免交易的风险,诸如,实行机构投资者投资为主,限定进入股份交易代办系统期限,规定最低交易股份数额以及要求通过主办券商予以代理,这均显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尽可能减低交易风险。
    3、与主板等场内市场有效衔接和统一
    新三板交易系统平台建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平台上,交易账户与深圳交易所系统相衔接,创建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的投资者,直接可以用该账户进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创业板与新三板的连接桥梁。
    4、证券机构在交易制度中地位举足轻重
    交易的委托、报价申请、成交确认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办券商代为代理,但现阶段的交易并非实行做市商制度,主板券商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进一步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
    5、交易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具有很强的试验色彩
    整个新三板的交易制度都处于试点阶段,《暂行试点办法》带有的试验色彩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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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