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认为对其不利,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