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有人报警到警局,警局负责接听电话的人就会立即的发出需要警察出警的指示,当警局的各个部门接收到警局负责接听电话的人的指示时,应该毫无怨言,需要严格的做到不去推卸自己应该做的分内的工作,不去拖延出去工作的时间并且还要做到不去影响警局做出的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