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几天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80天,《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窃电刑事立案标准 1、偷窃电能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1)偷窃电能的数额达到一千元-三千元以上,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予以刑事立案追究; (2)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 (3)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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