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后可以修改诉讼请求吗 |
释义 | 可以。有两个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提出过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即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诉讼请求。 2、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声明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 一、二审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 3、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二、诉讼费的支付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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