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物检疫程序为:申报——检疫——出具证明。 动物检疫是一种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染,阻断病毒传播,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它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 2、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