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能享受。妊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一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十二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