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张家口非公司企业登记受理条件 材料准备齐即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住所使用证明;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张家口非公司企业登记受理依据 《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5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条款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