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二十三级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行政二十三级指的是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三级主任科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