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的级别怎样划分 |
释义 |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一、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法官的晋升 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 2.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 3.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4.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三、当法官的条件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政法大学、高等学校法律系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学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学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法律依据 《法官法》 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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