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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级别怎么划分的
释义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等级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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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