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级别怎么划分的 |
释义 |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等级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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