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买的东西别人吃了中毒我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
释义 |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落实管理责任。 法律分析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列十五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拓展延伸 买家购买的产品导致他人中毒,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 在买家购买的产品导致他人中毒的情况下,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买家需确保所购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买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购买了过期或有缺陷的产品,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如果买家无法合理预见产品导致他人中毒的风险,责任可能会相对较轻。赔偿问题应根据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最终的赔偿金额可能需要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程序来确定。因此,涉及买家购买产品导致他人中毒的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 结语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颁布,旨在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规定依据多项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在购买产品导致他人中毒的情况下,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买家应确保所购产品符合安全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受害者的损失,并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程序确定。因此,涉及购买产品导致他人中毒的责任及赔偿问题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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