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证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是比较晚的,其他的一些资本国家对证券行业的发展是非常关注的,而且其发展历史也比我国较早。证券行业主要是为了大小企业能够更好的进行融资,债券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一、证券公司的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二、证券公司的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证券公司的分类。证券公司债券是证券公司为相关企业进行融资发行的,种类也有所不同,根据种类的不同,其发行方式和条件也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