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哪项不适用过错推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包括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以及一般情况下的过错责任。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88条)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1202-1204条) (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9-12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六)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 (七) 高度危险责任 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36-1244条) (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5-1247条)。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原告仅仅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须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但是,如果原告仅能证明有损害存在,而不能证明何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不能适用过错推定。 (二)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映。 就是说,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然后由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有某种特殊的抗辩事由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则将确定被告有过错。 (三)在某些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限制。 如法律规定抗辩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被告只有在证明存在这些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表明其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其过错的推定。由于抗辩事由是严格限制的,这就大大加重了被告的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四)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五)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六)堆放物侵权 (七)林木折断侵权 (八)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一般情形下,我国的侵权行为适用于 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就是一般情况以及上述八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哪项不适用过错推定 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