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上说过的话可以不认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一审时陈述的事实,到二审时是有效的,不得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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