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品侵犯商标权是否违法? |
释义 | 商家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可能面临处罚,包括立即停止售卖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恶意侵权可能导致赔偿数额增加。人民法院可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和资料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人民法院可责令销毁,并禁止相关材料和工具进入商业渠道。 法律分析 为了留住顾客,现在的店家一般在卖东西的时候会顺带送上点赠品什么的。因为赠品不是需要卖出去的东西,有些店家就不关心赠品的来源,甚至一些赠品就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按照规定,如果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那么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那么,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能会接受以下的处罚: 1、立即停止售卖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销售侵权行为成立的,就会责令销售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会当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罚款 但是,作为赠品给买家并不是卖东西,实践中是被认定为一种搭售行为。赠品的话,实际上只要卖家能证明自己的这个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并能准确提供出来的,那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工商部门还是可以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结语 为了保持顾客的忠诚度,许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常附赠一些小礼品。然而,有些商家对于这些赠品的来源并不关注,甚至有些赠品可能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根据规定,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可能会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严重情况下,赔偿数额可高于一倍至五倍。人民法院还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相关材料和工具。因此,商家应当谨慎选择赠品,确保其合法来源,以免承担经济处罚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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