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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内绿地是否属于公共绿地
释义
    

法律主观:
    


    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一般小区都会配备绿地。因为绿地属于不在个人的住房范围之内,所以,有些业主就不知道这块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在物权法上,建筑物结构的归属主要是按照下面的分配: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而在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所以,要是没有特殊规定,小区绿地一般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故小区绿地,如无特殊情况,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而不是按份共有。 如果说要使用这块地的话,按照法律上的规定,通常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规定,下列事项就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另外有规定,在决定前面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在决定前面其他事项,就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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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8: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