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特困生的条件有,具体如下: 1、孤儿,需要相关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相关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3、父母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审看是否是三年内低保证,需补当年发放记录; 4、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离婚或者死亡证明,复审时需调查是否再婚; 5、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残疾证来鉴别残疾种类的影响,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6、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可以申请特困的条件: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履行义务的能力的人员。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