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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宜春防疫最新政策
释义
    宜春防疫最新政策如下:
    1、严格国外境外和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宜人员管理,具体安排如下:
    (1)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来(返)宜人员,或与阳性检出者有活动轨迹重叠的人员,需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并接受社区(村组)管理,开展不少于2次的核酸检测,并自离开当地之日起,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14天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间隔日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其他无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来(返)宜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组)、单位报告,开展不少于2次的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前不能流动。并自离开上述地区起,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开展14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参加聚集性活动,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第一入境点隔离满14天的返宜人员要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组)报备,返宜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检测。
    2、审慎安排出行,自觉落实防控措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倡导广大市民暂缓安排外出旅游或办事计划,尽可能不出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阳性检测者报告的地区。外出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来(返)宜后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村组)、单位、入住酒店报告,建议开展不少于1次的核酸检测,14天内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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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2: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