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局不能够随意监听他人电话内容,需要以下情形时才能采取措施。(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有意杀人、有意伤害使人重伤或者丧命、蹂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范围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量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量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准许、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