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财产损害赔偿】由于身体上的不便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 如果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极大不便,此种不便又直接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对于这种非财产损害法官可能会考虑给予补救。此种情形通常发生购买房屋的案件中,由于被告的过失,房屋中存在的一些严重的缺陷没有告知原告,原告对购买的房屋大失所望,因此致使原告及其家人生活上遭受了极大的不便,并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或烦恼。这方面典型的案件是1982年的Perry v. Sidney Philips Son案。该案原告意欲购买房屋,请被告对某处房屋加以调查和估价。 实际上原告并未进行认真调查就提出报告说,该处住房一切状况良好。原告信赖被告的报告而购买了该处房屋,然而原告搬进该房后却发现,房屋的状况非常差,屋顶是漏的,化粪池不能用,整个屋里弥漫着臭味,原告只得维修。这一住房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使原告伤透了脑筋,遭受了痛苦与烦恼。原告为此诉诸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由于维修房屋而遭受的痛苦是被告可以预见的,因此应给予赔偿。 在英国,Jarvis案开创了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先河,它经常被以后许多给违约受害方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以赔偿的案件所引用。英国法院不仅在渡假合同案件中,而且在个人因违约而不能被升迁的案件,个人被其协会停职的案件,由于航空公司的过错使一对老年夫妇宠爱的小狗在运输中死亡,从而造成该夫妇的精神伤害,等一系列案件中对受害方的非财产损害都进行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