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设置不合理,总氮(湖、库,以N计)限值为: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V类2.0mg/L;氨氮(NH3-N)限值为:I类0.15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V类2.0mg/L;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为:10mg/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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