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不包括集体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拓展资料:申购家庭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持自己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现住宅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审阅部分要求提交的别的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提出审请; 【法律依据】:《2023南京经济适用房建造标准及细则》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