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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