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无可争议地享有隐私权,而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其隐私权又具有特殊性。 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理由主要是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但其与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的其他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个人隐私,公众人物隐私权只是受到限制,并非被剥夺。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 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这一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他们的人格没有缺陷,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格缺损,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 其无可争议地享有隐私权且不容侵犯。表现在:(1)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公众人物的住宅属于其私人领域,他有权享有私生活的安宁,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行侵入或者随意侵扰,这不仅是公众人物本人的权利,也是其与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2)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监听或监视都是非法的,无论其对象是什么人,公众人物也不例外。 (3)正常的通信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赋予给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然人隐私权中的重要内容,公众人物哪怕是政府官员的通信,只要不涉及腐败、道德和政治丑闻,则应获得法律保护。 (4)正常的婚恋和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正常的婚恋和夫妻两性生活完全是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与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无关,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受他人干扰和调查。 (5)其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及与公众合理兴趣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