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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限制的范围
释义
    【名誉知识】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限制的范围 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限制同样不可滥用,必须依法行使,把握好分寸和界限,控制好范围,否则构成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侵害,需要承担侵权 法律 责任。英美法系各国和日本都对名誉、隐私侵权的免责条件作了规定,即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知情权与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时,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和范围内才能获得免责抗辩条件,否则构成侵权。日本刑法第230条第2款规定了名誉侵权的三个免责条件: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实;其目的完全出于公益;真实性证明。这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实主要包括:有关政府及公职人员的报道;犯罪及审判报道;其他属于社会关心的事项。美国法律还有一个著名的公正性评论原则,即舆论发表公正性意见,可不负名誉侵权责任。其要件有三:对构成评论前提的事实,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主要部分为事实,或至少相信其为事实;不是为了与公共目的无关的单纯人身攻击,而与公共有关;评论对象与公益有关,或是一般公众关心的事件。 我国由于新闻尚未立法,舆论侵权的免责条件也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适用公共利益原则认定舆论的免责抗辩事由。据此,笔者认为,下述情形应视为舆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免责范围。 第一,公开提示高中级官员的私人财产和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法制健全的国家要求公务员必须公布家庭财产、个人收入等情况,并将这些情况存入公共档案,供公众随时查知。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政府官员家庭财产和收入的公示制度。此外,党政高中级官员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也不应成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如一些官员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往往由其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出面。某些官员的家庭成员、秘书等有时也利用官员的权力和影响在外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让公众对这些官员身边工作人员的道德、品德、财产情况进行了解。 第二,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特别是高中级官员、体艺明星私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违纪行为、反道德行为和严重违约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属个人私生活范畴,但如果将这些适用隐私权保护,则必然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如高中级官员长期出入娱乐场所、生活上奢糜放荡、吃喝嫖赌无所不为,这些都将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还很可能给社会、国家造成损失,甚至带来灾难。文艺界、 体育 界的明星,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由于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如果行为放荡不羁,道德水平低下,必将冲击社会公序良俗。公众人物的严重违约行为也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冲击,如一些明星随意撕毁合同,制造拒演风波,这些都不受名誉权的保护。上述不良行为决不仅仅是个人私生活范畴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和大众传媒可以而且有责任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和职业人员的渎职行为、普通公民的犯罪和严重违法违约行为也不应成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他们虽然系普通公民,但因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成为社会关注的反面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必然受到限制。如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警察对歹徒行凶坐视不管;国家工作人员对危重病人放任不管、怠于尽职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纪律制裁和舆论与首选谴责,当然不能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 第四,正当报道社会知名人士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乃至家庭生活,也属允许之列。社会知名人士因其特殊成就、才能地位或其他特殊原因为公众所熟知和关注,他们的活动一般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对他们的生活予以披露和报道,相对人一般不得行使隐私权保护的抗辩权。法律对这些公众人物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一般都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社会知名人士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生活应该享受隐私权保护,不得随意披露。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仍然受法律的有效保护,表现为: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正常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正常婚恋和夫妻生活不受他人干扰;与社会 政治 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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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