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职权三大类:1.政府、2.部门、3.派出机关;二、授权八大类:4.被授权组织、5.内设机构、6.派出机构;三、非主体大类:7.委托机关、8.组建机构 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执掌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被管理者)。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因此,行政法主体的范围大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