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许可也是。 二、不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也叫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三、应请求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作出,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