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分情形,学生当年6月30日毕业,当年9月1日入伍当兵的,已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三年学费。若超出这个期限则没有补偿。具体可以咨询所读大学了解相关的补助政策。普专学生:1、学生一年级新生入学去当兵,不补偿,退伍复学回校后,从大一开始复学,缴清三年学费,补偿三年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2、学生二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该生大一学费缴清,补偿该生大一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退伍后来校复学,从大二开始复学,并缴清剩余学费的,补偿后两年的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3、学生三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该生都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该生三年学费。没缴费,不补偿。4、学生当年6月30日毕业,当年9月1日入伍当兵的,已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三年学费。没缴费,不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