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候选人没有参加选举投票,只是放弃投票权,没行使选举权,不等于放弃候选人资格,依然拥有被选举权,仍可能当选。在选举出席上级党委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时,被提名的候选人是否允许、需要到场,由这次选举所划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范围决定。在有些时候享有被选举权的党员,不一定享有选举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