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