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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保缴交明细表怎么打出来
释义
    一般来说,打印社会保险缴交清单有三种方法;一个是登录社会保险服务网页进行注册并打印,一个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社保分局或社保办事大厅的自助机打印,还有一个就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局。
    一、
    1、打印社会保险缴交清单方法:
    (1)登录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注册后自行打印;
    (2)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任何一个社保分局或社保站办事大厅的自助打印机上自助打印;
    (3)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区社保分局或社保站窗口人工打印。
    2、网上打印社会保险缴交清单具体步骤:
    (1)打开当地的社保局官网,输入社保账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
    (2)登陆成功之后,进入社保查询主界面,点击社保综合。
    (3)页面左边弹出选项,点击社保个人缴费历史查询。
    (4)输入需要打印的社保清单的起始日期,再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
    (5)页面弹出清单明细表,把页面拉到最下方,点击盖章打印。
    (6)页面弹出系统提示,需要等待24小时,才能打印盖有社保局公章的清单明细表。打印的时候,按照提示的操作去打印即可。
    如果不需要社保局盖章的清单明细表,直接把清单明细表截图下来打印就可以了。
    二、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怎样申报
    1、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申报具体流程:
    (1)打开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
    (2)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之后,点我要办税,再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3)进入申报缴纳界面,点击社保费管理。
    (4)进入社保费界面,点击社保费申报缴款情况查询。
    (5)进入查询界面,选择起始日期,之后点击查询。
    (6)页面弹出查询结果,点击申报明细表下面的查看明细。
    如需查看申报汇总表或者缴款情况,则分别点击查看。
    (7)进入申报表明细界面,点击打印即可。还可以点击导出,导出电子表格。
    三、社会保险费登记表样本和填写说明:
    1、社会保险费登记表样本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1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1:“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1: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1: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1: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1: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1: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1)本表适用于单位办理缴费登记时填用。
    (2)缴费单位类型分类:机关,事业(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50%以上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申人员,机关临工户,三支一扶。
    (3)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一份,缴费单位一份。
    (4)缴费单位名称(必录指标):用人单位全称,要求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5)单位注册类型(必录指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一律选择填写“企业”,不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据有关机关批准文件内容填写,其中事业单位要求详细填写事业单位的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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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