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档案监交人是谁 |
释义 | 会计档案监交人是会计机构负责人。 监交人是在出纳交接的过程中证明移交人与、接交人交替的过程,目的就是监督交接的过程。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是指工作将要变动的人,接收人是接收变动人工作的人,监交人负责监督移交过程与移交内容是否规范、全面与正确的人,这三方的确定存在这几种情况: 1、一是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移交,或者不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移交,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就行了; 2、二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按法律规定须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单位负责人直接监交;第二种情况是有主管部门的,同时主管部门也应派人监交; 3、三是单位之间会计业务的移交。移交人、接收人一般比较明确,监交人应是双方单位负责人与财政部门安排的业务处(科)室的相关人员; 4、四是单位拆分或者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办理移交。比如:单位之间业务移交,移交单位相关业务的会计随事移交。这种情况,也要移交,也就是移交人是移交单位的具体会计人员(也是随事过来的会计人员),接收人是接收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接收人,随事过来的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内部再作分工安排。监交人应是双方单位负责人与财政部门安排的业务处(科)室的人员。 交接要求如下: 1、移交人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2、财务人员离职前,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3、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5、单位拆分、合并、撤消时,应安排必要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综上所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财务经理或者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三方必须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由三方承担对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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