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最低工资标准 |
释义 | 太原市将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700元。 一、最低工资相关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太原属于一类。 山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三、太原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一定要各负其责抓落实,一定要各尽义务抓执行。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门的职责,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要做到在执行时间上不拖延,在执行标准上不降低,在执行范围上无死角,及时、准确、全面的贯彻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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