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在境外上市的,需要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最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司开公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的,以外币认购。境外上市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应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