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改变房屋用途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出租人可以改变房屋用途,但是必须在解除租赁合同后才可以改变,而且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房地合一”和“房随地走”的基本政策,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决定于所附着土地的用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土地用途的改变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租? 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 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五)、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划拨土地能够转让吗 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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