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是建立不动产权利的主要方式。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般要求出租人提供权属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对该房屋的拥有权。但法律并未明确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附加权属证明材料。因此,是否要求出租人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1. 《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权属登记是建立不动产权利的主要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愿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的内容、主体、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