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接受审验什么情况下需要 |
释义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条件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车辆年检(个人)所需资料: 1、行驶证原件及路桥卡; 2、交强险副本; 3、路桥票;《第一联黑色》; 4、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5、车辆。 车辆年检(单位)所需资料: 1、行驶证原件及路桥卡 2、交强险副本; 3、路桥票;《第一联黑色》; 4、组织结构代码证(盖鲜章); 5、委托书(盖鲜章); 6、车辆。 二、车辆年审的注意事项 (一)内容 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现在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 (二)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 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 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 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 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 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 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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