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做出承诺时。合同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