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 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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