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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的转移特征具体有哪些?
释义
    一、债的转移特征有哪些
    1、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二、债务的转移
    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转移者外,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所以,债权人如不同意,则债务的转移就不能有效。在双务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而任何当事人的变更(即债的转移)都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对方作债务的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国现行的房屋租赁办法规定,租用人(房客)之间因工作、生活的正当需要而互相换房,出租人如无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绝。
    债权转移后,一切从属权利都随之转移;债务转移后则相反,一般情况下,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如第三人对于债务所设定之保证及质押,在债务转移时均随之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和质押都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或密切关系才设定的。只有在保证人或出质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负担保责任时,原来的保证和质押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实际上等于是由新的协议产生了新的担保。
    1、债务的转移条件
    一般债务均可转移,但某些人身性质的债务则不能转移。如著作、演出、特定的承揽等债务一般不能转移,因为它是与特定的作者、演员、承揽人特有的水平、风格、声誉等紧密相联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转移,和债权转移一样,必须以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为前提,否则无效。
    2、债务的转移形式
    债务转移的形式,也和债权转移一样,如原债是以书面或兼经公证或鉴证设定的,则此种转移亦须具备同样形式,方为有效。
    3、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利他性契约,在实务上对债权人权利的事项和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承担关系甚大。债务加入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4)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的抗辩,第三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债权债务关系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可以进行适当的转移。债的转移特征为非要式性、无因性,也是一种处分行为。如果双方要进行债权债务转让,那么就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转让协议,这种转让形式可以有效解决债务问题,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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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