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可能可以要回。其前提条件是在给钱时表明该笔钱是借款;或者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在未结婚而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要回。如果未有任何约定,一般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在权利已经完成转移的前提下,是不可以要回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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