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借机敛财。婚礼操办标准按照主城区、周边区县(市)、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一)婚礼宴请人数,原则上主城区和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得超过300人。(二)宴请标准,原则上主城区不得超过1500元/桌,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800元/桌,乡(镇)村不得超过600元/桌。(三)婚礼礼金,原则上主城区不得超过200元,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100元,乡(镇)村不得超过50元。(四)婚礼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前款所称主城区指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周边区县(市)指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其他县(市);乡(镇)村包括主城区和周边区县(市)的村镇。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