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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生证明的用途大吗
释义
    一、有出生证明有什么用途吗?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人口原始记录凭证。其法律效力是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母婴保健服务的凭证;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后签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在常驻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常驻地申报户籍登记;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收费与发证。在台、港、澳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境内常驻地妇幼保健机构确认登记后,办理户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自2003年起,增设为三联。接生单位、户籍登记机关、新生儿父母。《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窃等丢失原始证明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情况属实给予补发。补发的办法是: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取得出生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书》是办理出国手续的必备材料。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独生子女证有什么用途?有什么用途?
    独生子女证的作用:(1)每月支付10元独生子女父母的报酬费,报酬费从收到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的月份开始到独生子女满18岁为止的报酬(2)女职工除了享受本条例第20条: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还增加了报酬假期。晚育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性享受,假期中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奖励假期,按照女性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进行奖励。个人工商店的雇员晚婚,晚婚的,雇主按照本条款的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人工商店晚婚、晚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给予适当的报酬。除了规定的假期外,经所属公司批准,可以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3)独生子女的幼儿管理费和18岁前的医疗费,夫妇双方所属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结算(4)独生子女父母,女性55岁,男性60岁,每人1000元以上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持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生产。
    三、办准生证有什么用途
    目前已经不需要办理准生证了,但是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准生证是以前需要生育的夫妻向计生办申请的合法生育的证件,在之后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用到准生证。但是现在生孩子并不需要办理准生证了,夫妻需要生育的,自行安排生育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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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