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人在大陆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
释义 | 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可以在中国大陆的户籍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各自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文件。如果一方或双方离过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果一方或双方丧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书。死亡证明书需经过公证和认证。 法律分析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提交一系列证件和证明。其中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对于台湾一方,还需要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无配偶声明和户籍誊本等。如果双方中有一方或双方离过婚或丧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于死亡证明书,来自台湾地区的应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来自外国的应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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