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相关工作,且质量合格。具体如下: (1)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 (2)符合合同条件。一切结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指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一、建筑工程发包人的义务是哪些?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怎么确定工程工程质保金的比例 工程质保金的比例的规定是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在工程建设完成前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退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