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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查院侦查时间期限
释义
    检察院批捕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在羁押期满以后还不能终结的话,公安机关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之后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一个月以后还不能结案的,可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再由本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如果不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的,移送到有关机关。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制作《立案报告书》。再进行详细侦查,可以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最后查明犯罪事实的,侦查终结,提出侦查移送移送审查起诉部门或者报检察长、检委会。
    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若是刑事案件已经移交给了检察院,但是在审查证据或者是案件的其他材料之时,又发现案件存在疑惑的,此时检察院或者会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是会自己立案然后侦查,不管是哪种情形都必须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的任务。
    羁押期限根据情况羁押时间长短不同:
    1、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在侦_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_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_的,补充侦_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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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5:46:10